(圖文:家天使編輯團隊)有很多經濟上有困難的家庭,當家中長輩因病住院的時候,由於無力承擔相關的看護費用,變成必須要由家屬來顧或是根本無人照顧,不僅造成照顧人力上的不確定,對於長者的復原也會受到影響。目前各縣市政府都有針對經濟困難的家庭提供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只是金額跟條件個縣市都不大相同,因此特別整理於下方方便有需要的家屬查詢。
申請看護補助需準備的資料
目前各縣市規定申請人需要在出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雖然在相關文件的項目上,各縣市多多少少都有差異,會建議要申請之前,務必去墊各縣市社會局詢問,但大致上有幾個資料是都一定需要,條列如下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中低、低收入戶證明。
-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 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本等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 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本、身分證)。
以下特別提供相關文件檢核表,方便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坐申請時的確認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府簽約之照顧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者,不予發放,但與政府簽約之照顧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各縣市臨時看護補助辦法相關說明與聯絡窗口整理
台北市
(1)資格條件:
因緊急傷病住院,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之下列對象:
(資格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資格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資格或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者。
(資格三):本局輔導中之個案(經社工員評估確認需要專案協助)。
註:申請人應先洽詢本局所屬單位評估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2)補助額度:
- 符合(資格一)跟(資格三)規定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八百元,年度最高補助十八萬元。若是已經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年度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 符合(資格二)規定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九百元,年度最高補助九萬元。若是已經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安置或養護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百五十元,年度最高補助七萬五千元。
(3)洽詢資訊:台北市社會局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1633
新北市
(1)資格條件: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為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病患者,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生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者,得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資格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資格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住院治療期間,不含入住各類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申請資格一補助所僱用看護員,如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或受補助對象經機構收容,並由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2)補助額度:
- 符合資格一並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8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 符合資格二並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9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6萬元為限。
(3)洽詢資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02)2960-3456,分機3761
桃園市
(1)資格條件:
(資格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
(資格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專人看護,而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且自付看護費用單月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2)補助額度:
- 符合資格一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未達1500元按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
- 符合資格二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750元,未達750元按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不得與其他照顧服務補助(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居家照顧服務費用補助、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認定為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重複申請。
(3)洽詢資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3)3322101,分機6404
台中市
(1)資格條件:
(資格一)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資格二)公費安置於本府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且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低收入戶資格之老人。
(2)補助額度:
- 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1800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750元。
- 符合資格之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標準生活費之1.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750元。
- 符合本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標準生活費1.5倍者至2.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750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375元。
- 上列所稱之「每日」係以24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12小時但未滿24小時以12小時計,未滿12小時不予補助;12小時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之二分之一;所稱「家人」係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
(3)洽詢資訊:台中市社會局長青福利科(04)22289111,分機37466
台南市
(1)資格條件:
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領資格者,得申請本補助。但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或聘僱之看護未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為申請人三親等以內親屬者,不得請領本項補助。
(2)補助額度:
本補助費用核實計算,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五十元整,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整。前項所稱之每日,指以二十四小時計之。
(3)洽詢資訊:台南市社會局(06)2991111,分機6538
高雄市
(1)資格條件:
需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資格一)列冊低收入戶。
(資格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之部份補助之。
(資格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中低收入戶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資格二與資格三所稱中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暨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土地及房屋等價值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第二項所稱一定數額係指依據內政部訂頒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1)補助額度:
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年度內最高補助18萬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750元,年度內最高補助9萬元。
(3)洽詢資訊:高雄市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7)3368333,分機2060或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