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家天使編輯團隊整理)過去,若是家人需要申請外籍看護,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定之資格條件,除接受指定醫療機構的醫師進行巴氏量表專業評估之外,還需要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的資格才可申請,這樣耗時、徒增家屬與個案負擔外,也很容易因認定問題讓鑑定人員與案家發生衝突。
政府為了為方便有全日照護或嚴重依賴照護需要之民眾有多元認定之方式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今日諮詢會議主要就已接受長照服務需求評估、經臨床失智評估量表診斷,以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進行討論。初步結論如下:
- 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照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CDR=1以上)。
- 原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將失智症放寬至輕度,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不限病症,並增加兩類別: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
目前初估將會有60萬人受惠,包括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以上約30萬人、失智症20萬人,以及特定身心障礙約10萬人,包括呼吸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4500人、吞嚥機能失去功能1200人,以及不限病症的罕病730人等。
另外,勞動部也有針對『重新聘僱免評對象範圍』蒐集意見後通盤檢討。衛福部強調,後續將儘速整理會議意見,就執行可行性及相關細節,與勞動部進行討論後,再進一步對外界說明,以完成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認定方式,讓有需要的民眾都能順利申請聘僱。
參考資料